[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河南省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工作业绩条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工作业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担任组长、副组长、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被审计署评为优秀或表彰审计项目,或1项以上被省审计厅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2项以上被省审计厅评为表彰项目。
(二)主持或担任组长、副组长、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省辖市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三)主持或担任组长、副组长、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促进整改、完善制度机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有1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政府采用,2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省辖市政府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担任企事业单位内审部门负责人或主持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期间,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业绩突出,其创新方法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交流,或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认可。
(五)在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作为项目负责人组织、承担的大中型审计、资产评估、重组改制等项目,业绩突出,为受托单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做出了重要贡献。
(六)主持、承担审计科研调研任务,研究成果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社会科学奖项,一等奖排名前7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三等奖排名前3名。